旗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与税务征收定期对账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6日
社会保险与税务征收对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职业年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基金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间财务信息共享,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一)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31日向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当期收缴的基金缴费明细及基金收缴汇总。
(二)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收缴核对工作,及时将核对情况反馈给税务部门。
(三)税务部门与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对账过程中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第五条 财政、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税务部门要做好缴费征收工作,与财政、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紧密配合,确保参保缴费入库各环节顺畅有序。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