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教育局、盟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发改财金字〔2021〕639号)《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兴发改研字〔2021〕265号)精神,结合兴安盟教育领域实际,制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
一、联合惩戒对象
(一)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四)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或者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或者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
(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或情节严重的,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
(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
(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军人及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
二、惩戒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三)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四)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永久禁止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五)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直至终身禁止取得教师资格。
(六)依法依规终身禁止办学、从教或者执教。
(七)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八)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升学复学。
(九)依法禁止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禁止招录、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惩戒主体
兴安盟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机构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惩戒对象的查询及信息采集
(一)惩戒对象的查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查询方式为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http://fgw.nmg.gov.cn/xynmg、信用中国 ( 兴 安 盟) 网站http://credit.xa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方式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核查的对象、内容、渠道等,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定的查询办法进行查询。
(二)惩戒对象的信息采集
根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发布、更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向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信息的内容主要有:
1.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
3.不良行为整改情况,包括是否完成整改、完成整改日期等。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移出日。
5.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五、实施方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四)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取消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五)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或者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或者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终身禁止办学、从教或者执教。
(六)对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各高收费民办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名阶段,需对新生父母是否属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排查。如果新生父母任何一方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高收费民办学校不得为该生办理入学手续。
(七)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2年内不准升学复学,禁止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禁止招录、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年内不准升学复学,禁止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禁止招录、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信用修复
(一)在对教育系统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的同时,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记录。
(二)被认定的失信单位或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失信单位或个人失信行为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失信单位或个人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该部门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信用修复的,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七、设立举报电话
群众可通过兴安盟教育局设立的举报电话:0482-8268628,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14:30至17:30。
八、惩戒措施的落实反馈
根据《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对失信惩戒对象的惩戒措施落实情况反馈至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与兴安盟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兴安盟教育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