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 根据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辖区内567户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其中:公共场所11户,生活饮用水7家,学校30所,幼儿园28家,托育中心3家。监督检查中共计出动执法车辆79台余次,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58人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根据《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原卫生部,2009.01.16印发)要求,全面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将监管范围内的432家企业按照信用风险等级分成了A、B、C、D等4类,其中A类企业0家,B类企业3家,C类企业429家,并对其施行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的企业实施奖惩措施。
我委以本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依据,将信用评价等级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按照信用状况和风险等级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将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更好的为市场主体服务。
根据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结果,我们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通过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行为。下一步,我委将持续加强信用诚信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履行义务,合法经营,提升社会守法诚信意识,不断推进社会共享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