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全面禁牧工作通告如下:
一、科尔沁镇为全年禁牧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在科尔沁镇区域内放牧,所有牲畜必须进行舍饲圈养。各村村民要扎实做好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
二、处罚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行为,由科尔沁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三、农耕地遛茬时间。每年10月15日至下一年3月31日。
四、执行标准。一匹马折算6个羊单位、一头牛折算5个羊单位、一峰骆驼折算8个羊单位,一头驴(骡)折算3个羊单位。当年幼畜及绵羊山羊幼畜以0.6个同类成年牲畜、马、牛、驴、骡、骆驼幼畜以0.3个同类成年牲畜折算。
五、法律责任方面。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482-8615001
科尔沁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