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体镇关于加强2025年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及草原保护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并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一)工作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护草原生态为核心目标,遵循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以草定畜、动态平衡,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并举,切实保护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 区域划分与时间规定:俄体镇实行全年禁牧。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为牲畜在耕地遛茬时间。除此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镇禁牧区放牧牲畜,严禁以任何形式招揽外来牲畜到本镇内放牧,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除持有草牧场使用证的合法牧点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一律舍饲圈养,不得在野外放牧牲畜。
(三)监督管理与执法:一是开展日常巡查: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护草员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放牧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四)处罚标准:有草牧场使用证的农牧户,按草场面积以草定畜9亩草牧场放牧1只羊单位。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规定依法处理。执行标准为一匹马折算6个羊单位、一头牛折算5个羊单位、一峰骆驼折算8个羊单位,一头驴(骡)折算3个羊单位。当年幼畜及绵羊山羊幼畜以0.6个同类成年牲畜折算,马、牛、驴、骡、骆驼幼畜以0.3个同类成年牲畜折算。
二、大力整治毁林毁草违法行为。
针对乱开乱垦等毁林毁草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毁林毁草地块责令整改的:恢复植被后,继续耕种的按年度破坏面积叠加计算,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抓典型,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全力遏制毁林毁草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发动群众,积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收集毁林毁草的违法犯罪线索,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农牧民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共同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俄体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