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科右前旗医保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1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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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旗内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
障基金
使用情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旗县级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旗内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
障基金
使用情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3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旗县级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旗内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
障基金
使用情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
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旗县级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旗内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
障基金
使用情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5 科右前旗医疗保障局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三)。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三)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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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基金
使用情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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