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税务局 纳税人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来源:科右前旗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6-2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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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 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纳税信用评价

 第一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 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四)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五)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四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M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二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一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复核。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 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制度第三章第二条的激励措施。

  第四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 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制度第三章第五条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第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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