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科右前旗实际,发布此命令。
二、发布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内政发〔2025〕10号。
三、发布目的
为各苏木乡镇(场)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压紧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为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同向发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布此命令。
四、命令时限
科右前旗防火期为春季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
五、命令内容
各单位、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兴安盟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精神,坚持把预防作为重中之重,强化事前发力,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抓好重点时段、守好重点区域、盯好重点人群,严格落实隔离带建设、野外用火审批、林下可燃物清理、联防联控等火源管控等措施,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严管农事林事、施工作业、生产运输、游玩祭祀等各类野外用火行为,“疏堵结合”抓好源头管控。在戒严管制期内戒严管制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非生产用火和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二)野外生产用火须经旗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实施。
(三)严禁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车辆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时要采取加装“防火帽”防范机车跑火、封闭货车车厢防止可燃物洒落等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火车、公共汽车等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
(四)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严格管制进入林区、草原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林区、草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灭火检查,遵守防灭火规定,履行防灭火义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命令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压紧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
(二)强化火源治理
各单位、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兴安盟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隔离带建设、野外用火审批、抓好源头管控。
(三)强化预警监测
各单位、有关部门要着眼“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完善风险研判、滚动会商、预警发布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地面巡查、视频监控、人工瞭望、舆情监控“四位一体”手段,提高火情监测能力。
(四)强化应急准备
防火期内,各苏木乡镇(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各类扑救队伍要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强化预案培训和实战演练,加强物资、机具和装备储备,确保指挥、力量、装备“三靠前”。
(五)强化报告制度
各苏木乡镇(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火情信息归口上报制度,强化火情核查和早期处理,确保政令信息畅通,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六)强化宣传教育
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月、防火宣传“五进入”等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火意识,积极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七)强化督导问责
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动态清零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落实。切实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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