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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5 11: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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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环罚字〔2020〕002号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贺男

  科右前旗科尔沁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对你单位(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政府南侧邱贺男储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处理,并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科右前旗环境监察大队2020年4月17日现场制作的《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以《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旗环罚告字〔2020〕002号)(已签收),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旗环罚告字〔2020〕002号)《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处理,并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11月8日》中对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科右前旗非税收入交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兴安盟行政审批大厅财政局收费窗口。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交款票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科右前旗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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