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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7〕6号)、《内蒙古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内司发〔2020〕22号)、《兴安盟司法局关于加强全盟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兴司通〔2020〕15号)、《关于印发科右前旗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旗政办发〔2020〕101号)。
三、目标任务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部门行政调解组织和队伍网络,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调解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卫健委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结案、归档几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