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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前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科右前旗烟草专卖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8 09: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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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科尔沁右翼前旗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科尔沁右翼前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四条  科尔沁右翼前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根据科右前旗地区的城乡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以城市交通道路、地形地貌、相对独立区域等将辖区平面区域划分出若干市场区域(见附件一),针对各市场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间距及相关标准。

  第七条  科尔沁镇城区、乡、镇、苏木、 国营农牧场所在地(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标准:将科尔沁镇城区划分成7个市场区域单元,各乡、镇、苏木、 国营农牧场所在地(本街)各为一个市场区域单元,在以上市场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且各市场区域住宅小区内(非临街商铺)每300户可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具体标准见《科右前旗城镇市场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见附件二),各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在2022年底的基础上采取“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即各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在低于2022年底数量时方可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其他较大行政村、自然村、屯(多个自然村屯后期合并的,按一个村屯计算)规划标准:人口规模在150户以下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超过15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可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各村屯在按人口户数核定零售点数量的基础上采取“退一进一”原则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村屯内零售点数量已超过按人口户数核定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特定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一)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二)部队营区、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三)矿山、工厂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特定消费群体的经营场所,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实际面积为准)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一点一证。

  (五)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六)以上特定区域场所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办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给予适当放宽: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以及非精神类、非智力类肢体残疾且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在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禁止性条款之外,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照顾,不受“退一进一”及小区、村屯户数的条件限制,距现有零售点间距不低于该市场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70%,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要求必须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本人驻店经营。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退一进一”的原则下,不受小区、村屯户数的限制,在该区域内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该市场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70%

  (三)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重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中距离与数量的限制,父母、配偶、子女亲属关系认定需持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为烟花爆竹、五金交电、建筑装潢、化工油漆、农药化肥、家具家电、婚丧用品、废品回收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院内及距离其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

  (三)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房、活动板房、流动摊点(车、棚、柜)、工地、占道经营等经营场所。

  (四)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六)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及从事医药用品销售的场所。

  (七)实地核查时无法辨识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

  (八)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或经营场所位于城乡居民小区内的房屋规划用途属于附属设施的,包括但不限于车库、仓房、地下室、楼梯间、阳台、消防通道等(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的规划用途中标注为准)。

  (九)违章建筑或者规划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十)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十一)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洗浴、宾馆旅店、保健按摩、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复印照相、花鸟鱼虫、宗教祭祀、通信音像、电子商品、服装首饰、纺织箱包、仪器珠宝、粮油调味、工艺美术、劳保用品、钟表眼镜、广告设计、物流快递(代收点除外)、美容美发、美甲采耳、健身养生、纤体瘦身、修理清洗、车贸服务、旅行服务、党群服务、中介机构、海鲜产品、熟食快餐、课后辅导、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网吧球厅、游戏厅、歌舞厅、洗衣店、彩票站、棋牌室、麻将馆、剧本杀、桌游馆、密室逃脱等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等。

  (十三)固定经营场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十四)住宅小区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院内及距离其校门(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

  (一)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依法可通行最短距离,多个门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绕行距离进行测量。

  (三)上述所指隔离带为政府、城管、园林部门设置的,私人加装的隔离带不作为距离测量参照项。

  (四)临街商铺(非住宅小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消防通道出口、后门、楼梯间不作为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测量标准及参照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持有相关协议、合同的建筑物(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第十七条  《规划》适用范围只限于科尔沁右翼前旗行政管辖区域内。

  第十八条  《规划》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内容需要调整或完善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括本数。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科尔沁右翼前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前烟专〔2021〕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科右前旗烟草市场区域划分一览表.docx   

  附件二:科右前旗城镇市场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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