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自 治 区级 行业 主管 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 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40 | 自治区 民政厅 | 反映居民家 庭经济状况 收入、财产 等相关证明 事项 | 最低生 活保障 对象保 障金给 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 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 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 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 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 再要求重复提交。 | 规范性文 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 主管单位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
41 | 自治区 民政厅 | 反映居民家 庭经济状况 收入、财产 等相关证明 事项 | 特困人 员救助 供养金 给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 发〔2021〕43号〕,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 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 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 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 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 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规范性文 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 主管单位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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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自治区 民政厅 | 反映居民家 庭经济状况 收入、财产 等相关证明 事项 | 临时救 助金给 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 发(2014)47号)“(二)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 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 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 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 (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 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 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 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 规范性文 件 | 民政部门 | 相关业务 主管单位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44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法定代表人 离任审计报 告 | 社会团 体变更 法定代 表人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 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 机关、业 务主管单 位 | 自治区级 、 盟市 、 旗县 | |
45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法定代表人 离任审计报 告 | 民办非 企业单 位变更 法定代 表人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 其进行财务审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 机关、业 务主管单 位 | 自治区级 、 盟市 、 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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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法定代表人 离任审计报 告 | 基金会 变更法 定代表 人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 财务审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 机关、业 务主管单 位 | 自治区级 | |
47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注销清算审 计报告 | 社会团 体注销 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 机关、业 务主管单 位 | 自治区级 、 盟市 、 旗县 | |
48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注销清算审 计报告 | 民办非 企业单 位注销 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 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 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 机关、业 务主管单 位 | 自治区级 、 盟市 、 旗县 | |
49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注销清算审 计报告 | 基金会 注销登 记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 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登记管理 机关、业 务主管单 位 | 自治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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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上一 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含 慈善活动年 度支出和管 理费用的专 项审计报告 | 慈善组 织认定 | 【行政法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8号)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 料 : ( 一 )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 诺 ;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 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 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 计机构 | 自治区 、 盟市、旗 县民政部 | |
51 | 自治区 民政厅 | 财务审计报 告 | 具有公 开募捐 资格的 慈善组 织年度 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 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 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法律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 计机构 | 自治区 、 盟市、旗 县民政部 | |
52 | 自治区 民政厅 | 专项信息审 核报告 | 具有公 开募捐 资格的 慈善组 织年度 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 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 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法律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 计机构 | 自治区 、 盟市、旗 县民政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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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自治区 民政厅 | 注册会计师 出具的申请 前二年的财 务审计报 告,包括年 度慈善活动 支出和年度 管理费用的 专项审计 | 公开募 捐资格 审核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令第59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 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 承 诺 ;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 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 料 。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的材料。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 | 第三方审 计机构 | 自治区 、 盟市、旗 县民政部 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62 | 自治区 民政厅 | 收养人婚姻 状况证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 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由收养人 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 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 在单位或 嘎查村 (居)民 委员会、 人民法院 、民政部 门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
{C} 63 | 自治区 民政厅 | 收养人身体 健康检查证 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 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 检查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旗县级以 上医疗机 构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
64 | 自治区 民政厅 | 收养人与被 收养人有亲 属关系的证 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 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 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
65 | 自治区 民政厅 | 孤儿的生父 母死亡或者 宣告死亡的 证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 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收养法规 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 、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
66 | 自治区 民政厅 | 捡拾弃婴、 儿童报案证 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16)21号)"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 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 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5.捡拾弃婴 (儿童)报案证明。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 (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 | 规范性文 件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67 | 自治区 民政厅 | 监护人实际 承担监护责 任证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 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 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嘎查、村 (居)民 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 门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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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自治区 民政厅 | 被收养人生 父母无完全 民事行为能 力并对被收 养人有严重 危害的证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 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 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 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嘎查村 (居)民 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 门、公安机关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
69 | 自治区 民政厅 | 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证明 | 居住在 中国内 地的中 国公民 在内地 收养登 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 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旗县级以 上医疗机 构、县级 残疾人联 合会、人 民 法 院 、 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
84 | 自治区 民政厅 | 孤儿父母死 亡证明或人 民法院宣告 孤儿父母失 踪或死亡证 明 | 对孤儿 基本生 活保障 金的给 付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 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 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 | 规范性文 件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人民法 院、医疗 机构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85 | 自治区 民政厅 | 学校出具的 读书证明 | 对孤儿 助学金 的给付 | 【规范性文件】《孤儿助学金办理指南》三、如何申请孤儿助学金 及需要提交的材料2.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的对象,申请孤儿助学金需要 提交材料:⑤学校开的读书证明 | 规范性文 件 | 民政部门 | 教育部门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86 | 自治区 民政厅 | 残疾人证 | 事实无 人抚养 儿童认 定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内蒙古自 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 发〔2019〕78号〕 | 规范性文 件 | 民政部门 | 残疾人联 合会 | 旗县级民 政部门 | 暂时保 留,待 有权机 关清理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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