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来源:旗水利局 作者:旗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2-15 11: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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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水利部制定了《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

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基层水利领域。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全国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下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相关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各流域管理机构可结合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办综〔2018〕273号)要求,参照本标准指引精神,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基层政务公开主体,组织推进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标准指引主要针对基层水利业务领域具有普适意义的政务公开工作标准提出要求。随同公布的《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重点围绕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明确应予公开的内容,纳入公共服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移民管理、监督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管理、三峡工程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资源调度、水利科技等16个一级公开事项以及31个二级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围绕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涉及日常运转、机构、人事、财务、外事等属于综合政务或其他业务领域方面的信息公开,由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地方和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内容如属涉密信息,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信息,按涉密管理要求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严防不应公开的信息被公开或者泄露。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编制《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和推进基层水利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具有重要意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落地落实、顺利推进、取得成效,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

  (二)提升公开水平。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依据职责细化明确公开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公开目录或清单,规范和优化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审查、发布、解读、回应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持续提升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水平。要聚焦人民群众需求,围绕打通信息公开“最后一公里”,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注重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切实发挥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落实作用。

  (三)严格保密审查。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要加强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督促指导信息制作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公开属性,对涉密信息要在履行定密程序后正确标识并按规定要求实施保密管理。对拟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时,应报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确定权限的机关审定。对涉及工程项目、关键数据、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公开事项,要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审查标准,牢牢守住保密安全底线。

  (四)强化公开评估。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对于非强制公开事项,要注意强化公开前的综合分析研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共同研究后仍然无法确定的,应报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定。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拟公开信息,公开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本着审慎公开原则选择最适当的公开方式,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做好监督评价。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基层政务公开情况,抓好监测调度和监督检查,依据职责做好与其他部门有关公开事项的协商衔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强化督促指导,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进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成效评价。对于贯彻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水利部反馈,水利部将根据需要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

附件:  附件

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1

公共服务

政策文件

水利领域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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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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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服务

重大决策预公开

水利领域的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征集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科右前旗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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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服务

回应关切

对涉及到水利领域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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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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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服务

水利规划

本级本区域的水利领域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科右前旗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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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取用水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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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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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取用水

审批机关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听证,定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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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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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河湖管理

河湖长制工作

河湖长姓名、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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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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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河湖管理

水域岸线管理

河湖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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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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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移民管理

移民安置与后期扶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核定登记情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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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旱灾害防御

水旱灾害防御

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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