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科右前旗 作者:旗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10-28 11: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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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按照《科右前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成立科右前旗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实施,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规划、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学生实名制管理办法、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办法、营养搭配方案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各乡、镇、苏木学校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的配备,搞好配餐管理,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包括采购、贮存、加工、员工培训、资金的使用等),负责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五条  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全市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食堂布局与设施

第六条  学校食堂建设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七条  食堂要有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作。食堂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伙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者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

第九条  食堂(伙房)应根据供餐规模,配备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冻(藏)设施设备。配备3个以上的水池,清洗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第十条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四章  营养供餐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供餐方式:试行阶段全旗农村中小学全部采取学校食堂提供早餐、间餐、午餐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供餐工作管理流程:营养食谱管理——采购管理——贮存管理——加工管理——留样管理——就餐管理。

学校供餐工作管理规范:实行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设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推行“培训食堂操作员”、“选派卫生监督员”、“培养营养指导员”、“邀请伙食质量评判员”和“聘请伙食成本监管员”的“五员制”管理机制,确保学校供餐营养、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五员制”工作机构要上墙;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餐费自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科学制定营养菜谱。学校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营养菜谱制定原则:(一)食物多样、谷类为主;(二)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三)常吃豆类及其制品;(四)经常吃适量鱼、禽、蛋、瘦肉,少吃肥肉和荤油;(五)清淡、卫生。

第十四条  营养菜谱的制定要严格落实营养搭配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两种模式供参考)。

模式一(低标准)    单位:克/每人每餐

食物分类

6-8岁

9-11岁

12-15岁

粮食类

120

170

220

动物性食品

25

30

35

蔬菜

120

170

220

奶类

40

50

50

大豆及其制品

40

50

60

植物油

6

7

8

模式二(高标准)    单位:克/每人每餐

食物分类

6-8岁

9-11岁

12-15岁

粮食类

100

150

200

动物性食品

50

65

75

蔬菜

120

150

200

奶类

100

125

125

大豆及其制品

20

25

30

植物油

5

6

7

《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 100-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五条  营养搭配办法:营养菜谱由分管领导、营养指导员和厨师参照营养餐配餐标准共同制定,菜谱安排一周内尽量做到不重复,菜谱每周一公示。寄宿制学校晚餐参照营养午餐进行营养搭配。

第十六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帮助他们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旗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上报。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九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定位存放,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条  清洗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一条  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密闭式垃圾箱(桶),每餐结束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开展饮食卫生专业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三条  食品的采购严格落实《科右前旗学校食堂食品物品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要建好进货台账,原料采购价格要上墙公示。大宗食品必须执行招投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加强蔬菜基地建设。一是管理好校园现有蔬菜基地,二是采取学校+农户+基地的模式,鼓励周边农民种植学校所需的各种蔬菜,就近取材,节约成本,保证学生吃上新鲜、无公害的蔬菜。

第二十五条  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一)“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无QS标识的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七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六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均在10厘米以上,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

第二十八条  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三十条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八章  食品加工

第三十一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材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留样量不得少于150克,注明时间和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备查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六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三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妨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章  食品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岗位责任制,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就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任务到位,责任到人。

第三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实行封闭管理。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补助的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签字的就餐花名册为就餐凭证。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营养午餐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内容只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豆制品、调料等主辅料。营养午餐所需水、电、气、燃料等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补助的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由旗教育经费管理中心集中核算管理,实行报账制。各学校凭购买物资发票、核算清单、学生就餐花名册在经费管理中心直接报账。通过招标采购的大宗物品在审批手续完备后,所需支付资金由旗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付到供货商的账户。学校要建好营养餐日记账和各种备案凭证、凭据,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学校每天如实填写食品出库加工核算清单,完善验收审核签字,一天一登记,一月一核算,一月一上报,一月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就餐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月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上月盈余,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支出。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旗教育局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营养餐学校是否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五)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七)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

(八)国家补助资金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食堂成本核算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九)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是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

(十)有无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二)学校设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视舆论监督。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市教育局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教育局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把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三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发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食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损公肥私、“吃回扣”等违法行为, 以及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旗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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