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兴安盟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指导意见》(兴乡振组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彻底解决全旗范围内整户无劳动能力农牧户(特别是脱贫户和监测户)因种地难导致收入低的问题,推动弱劳动能力农牧户收入由财产性补贴收入向经营性收入转变,持续提高家庭收入水平,现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由旗农科局牵头,在全旗11个苏木乡镇选择15个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或公司,作为实施代耕代种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负责为辖区内愿意参与代耕代种农牧户提供代耕代种服务。
计划投入衔接资金3200万元,由各苏木乡镇根据代耕代种主体生产需要,为其配套必备的代耕代种所需设备。代耕代种主体必须完成苏木乡镇既定的代耕代种任务和联农带农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农牧户自愿,脱贫户、监测户优先原则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要充分尊重农牧户意愿,农牧民暂时无法决定的,可以讲清政策、鼓励引导,但坚决不能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行搞代耕代种,引起不必要矛盾。脱贫户和监测户中弱劳动力、无劳动能力户数居多,在实施代耕代种社会化服务时,要优先保证有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得到服务。
(二)以代耕代种主体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
各地在选择代耕代种经营主体时,必须选择实力较强、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主体作为合作对象。代耕代种主体在符合条件方面由旗农科局据实确定。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以配套发展代耕代种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主,按照“缺什么、配什么”原则,重点配备急缺的固定资产,但政府投入资金总额不能高于代耕代种主体固定资产总额的30%。
三、项目实施主体
各苏木乡镇是项目实施的主体,需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履行项目申报手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负责项目验收和后续监管。
四、承担代耕代种主体的选择及承担的责任
(一)承担代耕代种主体选择的条件
1.固定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要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2.有营业执照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违约等不良记录,在人民法院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当地群众中口碑良好。各乡镇要通过企信宝、天眼查、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方式,查询代耕代种主体经营状况,查询结果为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纳为代耕代种主体。
(二)代耕代种主体要承担的责任
1.必须完成苏木乡镇政府下达的代耕代种任务,包括代耕代种户数和面积等。各苏木乡镇要根据本地整户无劳动能力农牧户(特别是脱贫户和监测户)的代耕代种任务量,给代耕代种主体下达任务,并纳入协议约定重要内容。
2.必须完成联农带农预期效益,联农带农效益要达到苏木乡镇投入到主体设备资金额度的10%以上,各种联农带农效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1)吸纳农牧民就业的效益计算方法:代耕代种主体,吸纳农牧民到本合作社(公司)就业,获得工资收入的数量为吸纳就业效益。要求主体发放工资时以微信转账或储蓄卡(信用卡)转账发放给农户,不得发放现金。以经务工者签字的工资表为准,通知要有微信转账截图或储蓄卡(信用卡)转账凭证作为依据。
(2)订单农业的效益计算方法:(订单价格减去市场价格)×销售量为订单农业效益,订单价格用订单合同为佐证,市场价格由苏木乡镇和主体共同调查确定。销售量以农牧民签字确认的销售证明(见附件1)为准。
(3)代耕代种效益的计算方法:
代耕代种效益=(代耕代种面积×亩纯收入)-(代耕代种面积×亩租地价格)
①代耕代种面积以经代耕户签字的证明及代耕户代种费的打款证明或微信转账凭证为佐证。(白条不作为依据)
②亩纯收入=(亩售货量×市场价格)-亩种植成本
亩成本和市场价格由苏木乡镇政府与主体共同确认,填写每亩成本和市场价格确认书(见附件2)。
③亩租地价格,由苏木乡镇政府与主体经市场价格调查后共同确认,并填写市场价格确认书。
(4)农产品代销效益的计算方法:
农产品代销效益=农产品代销量×(实际销售价格-市场价格)
①实际销售价格以转账凭证为准。
②农产品销售量以农户签字的销售证明为准。
③市场价格的确认与前款要求相同。
(5)保护价销售可参考订单农业的联农带农效益计算方法。
五、代耕代种的政策
1.凡符合主体条件,能够承担主体责任,并与苏木乡镇签订代耕代种协议的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可享受不高于本合作社(公司)固定资产总额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能超过200万元。支持的方式为,由合作社(公司)按规定额度提出农机需求申请,填写《农机需求计划表》,苏木乡镇政府将计划列入项目实施方案,经旗政府批准后,苏木乡镇政府购买相应的农机设备,投放到代耕代种主体中,要与代耕代种主体签订代耕代种协议(见附件3)。投放到代耕代种主体中的农机设备从投放之日起,涉及到农机设备维修保养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代耕代种主体自行承担(见附件10)。
2.为了保证协议正常履行,苏木乡镇政府与代耕代种主体签订协议时,应要求代耕代种主体提供履约担保,同时代耕代种主体还要缴纳不低于投入资金10%的履责保证金,履责保证金使用现金缴纳的,缴纳至苏木乡镇政府经管站。代耕代种主体在协议期内完全履行协议内容,无其他争议及违约责任,协议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的履责保证金。
3.代耕代种协议时限和所购置农机设备使用年限相同,使用年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填写旗农机使用年限规定表(见附件4)。
4.为了鼓励代耕代种主体不断提高联农带农效益,凡在协议期内,每年联农带农效益都能达到投入资金的20%以上,并完成代耕代种任务的,协议到期后,经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报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投入的农机设备的产权直接归代耕代种主体所有(见附件11)。
5.乡镇利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购买的设备,产权归代耕代种收益村(可单村也可联村)所有,收益村可以委托苏木乡镇进行管理。
6.对于符合旗农科局项目支持的部分,由实施主体向农科局单独申请,不使用衔接资金。优先享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免耕)、农机深松整地、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等项目扶持。此外,代耕代种产业种类为生物育种、大豆制种、带状复合的,还将优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机肥增施)、耕地轮作、黑土地地力提升项目(有机肥集造、秸秆还田、深翻深耕整地)和大豆制种大县项目扶持。
六、实施程序
项目前期申报,审批程序与其他衔接资金项目相同,此项目需联村申请,即:各收益村分别向苏木乡镇政府申请,苏木乡镇政府按各村的申请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履行审批、公示、公告程序。具体实施阶段的程序为:
(一)选择代耕代种主体。按照主体选择条件,严格选择代耕代种主体,符合条件主体多于一家的,要经过苏木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实施主体,并留存好相应的材料存档。
(二)苏木乡镇政府对照代耕代种主体固定资产情况以及承担的代耕代种任务量,确定对主体的扶持资金额度。
(三)代耕代种主体按照扶持资金额度,选择农机设备类型,并填写《代耕代种配套机械设备计划申请表》(见附件5)。
(四)苏木乡镇政府按计划采购设备。
(五)苏木乡镇政府将所购农机设备确权给收益嘎查村(见附件12)。
(六)收益嘎查村委托苏木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所购设备,并签订委托书(见附件6)。
(七)苏木乡镇政府与承担代耕代种主体签订代耕代种协议,协议中要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明确代耕代种主体承担的任务以及验收办法等。
(八)代耕代种主体按协议组织代耕代种服务,同时嘎查村、代耕代种主体,服务对象每年履行一次三方协议签订工作(见附件13)。
(九)组织验收
苏木乡镇政府、产权嘎查(村)组成联合验收组,在旗农科局组织指导下,每年元旦前对代耕代种主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书(见附件7)。填写:《XX村代耕代种收益户名单》(见附件8)和《XX合作社(公司)联农带农明细表》(见附件9)。
七、保障措施
(一)法律程序
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要经律师把关,并经公证处公证。
(二)组织保障
各苏木乡镇要成立专项(代耕代种)机构,要专人组织实施、监管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各嘎查(村)动员农牧户参与代耕代种项目,协助代耕代种主体与收益农户签订协议、监督代耕代种主体履行职责。
(三)资金保障
旗乡村振兴局在衔接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代耕代种项目,确保能够完成代耕代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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