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及科右前旗委批复,现对《科右前旗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困难群体就业增收工作的若干措施》予以公布。
2024年6月15日
科右前旗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困难群体
就业增收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就业促进增收、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兜底保障、因人精准施策,进一步促进城镇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增加收入,特制定本措施。
一、坚持就业促进增收
(一)搭建就业平台。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210人、二次上岗57人。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吸纳困难群众,扩大就业规模。落实《东北三省一区劳务协作联盟合作协议》,开展与白城市洮北区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跨省招聘会、重点群体专场招聘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直播带岗、星期六送岗及送岗下乡提供就业岗位2万余个,促进就业。(责任单位:旗人社局、党群服务中心、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现代农牧业园区)
(二)突出重点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4+1”标准(即: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每人每年40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旗人社局)
(三)提升增收本领。建立“培训+就业”联动机制,实施劳务品牌引领增收计划,鼓励培育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年培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400人,符合条件人员培训结束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72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旗人社局)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商户发展。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开设低收入人群“绿色通道”“一对一”登记服务,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办照流程。开展“个体蒙信贷”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推动面向全旗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普惠信用融资。(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开展政策帮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提供期限3—12个月的见习岗位的单位,按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兴安盟每人每月990元)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提高至70%(兴安盟每人每月1380元)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根据培养目标技能等级不同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旗人社局)
(六)拓宽创业平台。打造科尔沁塔拉游乐场、中蒙俄边贸集市、嗨街夜市、职工夜市,为低收入人群落实减免租金;设置梅园路便民摊位、城中草原前·海夜市创业就业一条街、生态移民早市、兴科便民市场、西域商城夜市、旗政府广场夜市、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便民市场、兴安后备箱集市,共设摊位数590个,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可提供就业岗位1475个。(责任单位:旗商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旅公司、城投公司)
(七)扶持创业创新。服务支持双创产业园,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场地、政策咨询、金融信贷、技能提升、创业指导、创办创业项目、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可申请最高30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贷款。(责任单位:旗人社局)
三、坚持政策兜底保障
(八)落实救助政策。开展城镇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兜底增收行动,依托“大数据+大脚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镇事实困难群众保障范围,确保应纳尽纳、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为在享城镇低保1095户1381人、城镇特困供养对象130人,按时发放保障资金。(责任单位:旗民政局)
(九)开展救助行动。开展免费筛查、免费手术,对困难家庭罕见病、唇腭裂、心脏病患者、白内障患者提供免费筛查、手术等救助措施〈单侧膝手术、单侧全髋手术(含康复)救助上限1万元,双侧膝手术(含康复)救助上限1.5万元;罕见病救助金额5000元〉;落实常态化临时救助工作,针对困难家庭大病、火灾、水灾、突发事件等情况,按照15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对残疾儿童提供对应补贴和康复服务,为应届残疾人大学新生发放教育补贴。(责任单位:旗残联、红十字会)
(十)优化医疗服务。开展健康体检,针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包括65周岁以上低保户、65周岁以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人群),每年开展一次全面健康体检,为7.5万名常住人口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旗卫健委、医疗保障局)
(十一)完善帮扶机制。针对困难职工做好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生活救助等工作,为在档困难职工发放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做好政策衔接,持续发放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责任单位:旗总工会)
(十二)强化住房保障。坚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并举的住房保障政策,将旗直所在地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户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困境儿童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赁保障范围。按照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个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公租房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人的标准进行收取、租赁补贴为9元/平方米/月/人的标准发放公房租赁补贴。(责任单位:旗住建局)
四、坚持因人精准施策
(十三)开展宣传认定。线上、线下宣传就业创业和服务优惠政策,有组织有计划地动员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智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求职畅通信息并做好登记认定。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责任单位:旗人社局、党群服务中心,各苏木乡镇政府)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7)二次上岗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
2.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认定(责任单位:旗民政局、党群服务中心,各苏木乡镇政府)
低保认定条件: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经济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民主评议情况、劳动力系数等综合因素来认定一个家庭是否可以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特困供养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享受残疾人救助的特殊人员认定(责任单位:旗残联、党群服务中心,各苏木乡镇政府)
享受残疾人救助范围:残疾大学新生、低视力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
4.困难职工认定(责任单位:旗总工会、党群服务中心,各苏木乡镇政府)
困难职工帮扶范围:在科右前旗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成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接受帮扶。
5.享受一次性人道救助人员认定(责任单位:旗红十字会、党群服务中心,各苏木乡镇政府)
一次性人道救助对象:具有科右前旗户籍,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大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就医、就学困难的家庭和城镇困难职工。
(1)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生活困难的家庭;因意外伤害或大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生活无保障的;
(2)18周岁以下科右前旗户籍的罕见病患者;
(3)困难家庭中18周岁以下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治困难的;
(4)困难家庭中18周岁科右前旗户籍的白血病患者医治困难的;
(5)贫困留守儿童、孤儿或其他困难家庭的学生入学期间困难的;
(6)开展对低保、特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筛查、免费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