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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科右前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征集部门:科右前旗 征集开始时间:2025-05-06 17:47:04 征集结束时间:2025-06-04 17:47:04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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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科右前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科右前旗实际,科右前旗人民政府起草了《科右前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59423392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3楼公交客运服务中心,邮编:137400。
  特此通告。

《科右前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右前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科右前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是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车辆、人员和服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线下服务机构等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错位发展,为乘客提供高质量出行服务。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鼓励网约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科右前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施网约车市场监管。

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网约车行业特点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具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设有相应线下服务机构或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停车场、管理维护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或线下服务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或线下服务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科右前旗地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在服务所在地设有相应线下服务机构或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停车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科右前旗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科右前旗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营期限到期后,拟继续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延续经营期限为4年。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兴安盟号牌的5座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应不低于15万元;非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须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综合工况续航里程≥500公里、轴距≥2700毫米的车辆;油电混合动力汽车须为纯电模式下综合工况续航里程≥120公里的车辆;

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进行调整,并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现有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必要时开展运力评估调研,合理把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投入运力。

(四)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具有录音、图像、人脸识别或视频采集等功能,应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按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推送,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二级以上;

(七)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八)车辆所有人与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委托书、合作意向书等。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已许可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等材料统一办理。经科右前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载明初次发证时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满8年时对应的日期。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盟市有关网约车营运条件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

对于不再或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以及车辆达到6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证件由原行政许可机关收回,并依法强制注销。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应当注销网约车平台企业所属车辆的《网络预约车主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携注销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可自主选择、变更合作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辆网约车车辆只可接入一个服务所在地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需要变更合作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须由车辆所有人到科右前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原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出租、出借、买卖,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有人、车辆所有人、驾驶员、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一致。退出或者不再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五)取得兴安盟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申请兴安盟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向盟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盟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拟在科右前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由已许可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驾驶员的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等材料,统一到科右前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名网约车驾驶员只可绑定一辆网约车车辆、接入一个服务所在地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网约车聚合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科右前旗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企业营运安全管理、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网络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

(三)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六条 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结合各自服务内容,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应当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真实、全量、实时共享至网约车监管平台,不得篡改信息,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建立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对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等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证件核发管理,科右前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公安、通信、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自行组建行业协会,并成立行业协会党组织,实现规范行业服务的作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素质的提高,支持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区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人社、环保、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网信、通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开展网络预约服务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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