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辅助指标评估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辅助指标主要包括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水平,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旗县市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拥有家用汽车、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等财产超标情形,通过核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特殊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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