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科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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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市监网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2221MA7GGR478E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热电家园1号楼315(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伟

身份证号码:220***********5813                 

联系电话:13*******77   其他联系方式:   /             

我局在清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时,发现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申报2023、2024年年度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通过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将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2025年10月、11月,我局先后两次通过中国邮政向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2025年10月11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税务局申请调查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纳税情况。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税务局向我局发回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经核查,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自成立以来未申报纳税,或因未依法申报纳税被列入非正常家或已注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兴安盟科尔沁蒙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索伦街支行、科尔沁右翼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科右前旗支行、内蒙古银行兴安盟科右前旗支行8家科右前旗辖区内商业银行申请调查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及经营资金流动情况,经查询,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自成立以来(均在一年以上)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虽开设银行账户但至少连续六个月无经营资金流动;2025年10月11日向科右前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调查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证实该2家企业近两年内均无缴纳社会保险金记录。

综上所述,2025年11月27日起,我局对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等2家个人独资企业在两年及两年以上均未申报税务相关信息、无银行流水、无缴纳社会保险金记录的企业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期间,兴安盟建安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我局取得联系,并表明将依法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登记;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未与我局联系,且经过现场核查后发现,该企业所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该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经调查,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存在开业后未经营且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查询的《未报送2023、2024年度年报企业名单》;

2.邮政部门国内挂号信函收寄清单、改退批条,证明依法通过邮寄方式连续两次向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均无法取得联系;   

3.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时,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均开业后自行停业至少连续六个月或无下落;

4.国家税务总局科右前旗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申报纳税核查情况的证明》,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申报纳税,或者因未依法申报纳税(均在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列入非正常户,或者已经办理税务注销,从而证明,均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5.企业开设银行账户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均在一年以上)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虽开设银行账户但至少连续六个月无经营资金流动,从而证明,开业后自行停业至少连续六个月以上;                                        

6.科右前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缴纳社会保险金。    

2026年1月4日通过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依法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进行公告送达。法定期限届满,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内蒙古佩鑫物流中心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科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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