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行政行为标准化
行政执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科右前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案件及涉府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6 年 3 月 27 日印发)要求,全面规范我局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全流程行为,从源头防范化解行政败诉风险,提升全局行政执法、依法应诉能力,特制定本行政执法专篇手册。
本手册明确了全局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关键步骤、程序要求、文书规范和证据标准,是全局执法人员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遵循,适用于局执法股及下属受委托执法单位的所有水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行政法律法规;
-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6 年 2 月 1 日施行);
- 《中共科右前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案件及涉府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关于行政执法规范化的相关规定。
二、核心原则
- 程序合法优先:所有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 “先程序、后实体”,杜绝程序瑕疵;
- 证据全面闭环:每一项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文书规范、全程留痕”;
- 裁量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到过罚相当、同案同罚;
- 风险源头防控:落实水行政执法案件前置审核、案卷评查、案件复盘机制,从源头防范败诉风险。
三、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实施的各类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主要包括:
- 水行政处罚:针对非法取水、河道违法、水土保持违法等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
- 行政检查:入企扫码检查、取用水排查、河道巡查、水土保持检查等各类执法检查。
第二部分 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标准化流程
一、核心流程(入企扫码必执行)
(一)检查前准备(入企扫码前置)
- 执法备案:登录科右前旗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填报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检查依据、检查事项、企业名单,生成唯一检查二维码;
- 人员准备:2 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检查文书、取证设备;
- 文书准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制式文书。
(二)现场检查(证码双亮)
- 亮证亮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检查二维码,由当事人扫码核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展检查;
- 现场核查:对取用水、河道、水土保持等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人员、违法事实、现场情况,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拒签注明 “当事人拒绝签字”,由 2 名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 调查取证:
- 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含执法人员、违法现场、取证过程);
- 调取书证、物证(取水台账、缴费凭证、设备参数等);
-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
- 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
- 当场处置:发现违法行为的,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载明整改要求、时限和法律后果。
(三)立案审批
- 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违法事实、立案理由、法律依据,经执法股室负责人、局领导审批后立案;
-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出具《不予立案审批表》,留存相关材料归档。
(四)案件审查
-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载明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理建议;
- 法制审核:提交局法制审核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 集体讨论:重大、复杂案件(罚款金额较大、涉及重大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提交局党组会 / 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留存《集体讨论记录》;
- 重大行为前置审核:涉及大额罚没款项的重大执法行为,必须提请旗政府、旗司法局进行最终审核把关,未经审核不得实施。
(五)处罚告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出具《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载明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必须进行复核,留存《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留存《听证笔录》。
(六)处罚决定
- 经审核、复核、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处罚的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机关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日期,加盖局公章;
- 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七)送达执行
- 送达:采用法定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送达回证》;
- 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处罚款,出具《加处罚款决定书》,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结案归档:案件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审批表》,将全套文书、证据、照片、视频等归档,做到一案一卷、全程留痕。
二、关键文书标准化(核心模板)
1. 《现场检查笔录》规范
必须载明: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当事人姓名 /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清单;
结尾必须有:“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属实”(当事人手写)、当事人签字、日期;当事人拒签的,注明 “当事人拒绝签字,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字严禁涂改;
2.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
- 违法事实部分: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每一项事实都有对应证据;
- 法律依据部分:必须引用具体法律条款的条、款、项、目;
- 裁量部分:必须载明裁量理由(如 “主动补缴、积极整改,从轻处罚”“首违轻微不罚” 等);
- 救济途径部分:必须明确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入企扫码强制要求
- 凡入企必扫码、凡检查必留痕:所有入企执法检查(含取用水排查、日常执法)必须先扫码、后检查,严禁无码检查;
- 紧急情况(证据灭失、重大违法正在发生)可先检查,3 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录扫码;
- 扫码记录、检查文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必须同步上传执法平台,做到全程可追溯。
四、关键风险防控
- 现场核查必须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严禁单人核查,严禁无证检查;
- 重大处罚事项必须经局法制审核、局领导集体讨论,严禁个人审批;
- 执法全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剪辑、篡改,确保全程可追溯;
- 文书制作必须规范,证据收集必须完整,杜绝因文书、证据瑕疵导致败诉。
第三部分 行政证据标准化规范
一、证据收集标准
- 书证:原件优先,复印件必须注明 “与原件一致”,由提供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 物证:拍摄清晰照片 / 视频,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证人证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证人逐页签字确认,注明日期;
- 现场笔录:2 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签字确认,载明时间、地点、人员、内容;
-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清晰记录执法全过程,不得剪辑、篡改,备份电子档案。
二、证据留存管理
- 所有执法证据材料必须随案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
- 建立电子证据备份制度,所有文书、照片、视频同步录入执法平台,永久留存;
-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经法制审核把关,不合格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监督与考核
一、案卷评查机制
- 由旗司法局牵头,每季度开展全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 评查内容:水行政处罚实体和程序合法性、裁量权合理性、文书制作规范性、证据完整性;
- 对不合格案卷,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开展 “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 定期开展执法培训,分享优秀案卷经验,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二、考核问责机制
- 行政败诉率、执法案卷合格率纳入全局年度考核;
-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行政败诉案件、案卷不合格或执法程序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定期通报执法案件情况、案卷评查结果,强化执法人员责任意识。
第五部分 附则
一、手册执行
- 本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局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 局法制股负责本手册的解释、培训和监督执行;
- 本手册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附件
水行政执法类配套文书模板,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结案审批表》《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