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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科右前旗 发布时间:2026-04-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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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寨镇保门村,索伦镇乌敦嘎查、丰林嘎查、联合嘎查、联发嘎查:

  白阿铁路K138+685等6处道口平改立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沈阳铁路局和哈尔滨铁路局我区境内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改造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77号)、《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概预算审查所关于白阿线K138+685道口平改立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计概算函2026〕92号)《科右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科右前旗境内白阿线K138+685等6处道口平改立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旗发改〔2023〕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兴署办发〔2024〕23号)和《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关于白阿铁路K138+685等6处道口平改立工程占地线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旗政发2026〕26号)有关规定决定对白阿铁路K138+685等6处道口平改立工程占地线内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及范围

  位于大石寨镇保门村,索伦镇乌敦嘎查、丰林嘎查、联合嘎查、联发嘎查白阿铁路K138+685等6处道口平改立工程占地线内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征收。

  三、征收实施单位

  白阿铁路K138+685等6处道口平改立工程征收实施单位为大石寨镇、索伦镇人民政府,由旗住建局负责指导实施。

  四、征收补偿依据

  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依法颁发的产权证书,各类证书在征收补偿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合法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为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现场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经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除外)

  (一)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合法权属证书标注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合法权属证书标注用途为非住宅的商业性质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基数进行货币补偿。

  (三)事实营业房屋补偿标准。合法权属证书标注为住宅,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并且实际连续从事生产经营12个月以上,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一次性给予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350元/㎡。

  (四)其他补偿办法。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合法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标准为: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得低于600元。如遇设备拆装等搬迁所需费用由双方商议据实补偿。

  (五)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公式: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

  、实施步骤

  (一)工作人员进入被征收户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二)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入户调查、测量登记、评估作价等工作。

  (三)征收工作人员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其他事项

  (一)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持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评估报告书》、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旗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各被征收户需自行过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搬迁准备。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人对提供的相关证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提供虚伪证照的法律后果。

  (六)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七)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

  (八)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四监督”。“四公开”即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房屋测量面积、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在公告栏公告;“四监督”即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

  (九)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本方案仅限于对白阿铁路乌兰浩特至阿尔山扩能改造工程项目,不作为实施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标准的依据。

  八、有关要求

  自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一)不准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不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不准租赁和买卖房屋

  (四)凡以上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单位和住户)应当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房屋产权证等有关征收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五)凡因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房屋发生争议的被征收人均应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解决其争议,逾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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