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受理必备四项条件(《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1. 时效条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2. 主体明确:有清晰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权益侵害由该单位违法行为造成。
3. 管辖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由用工所在地人社劳动监察机构管辖。
4. 材料要素:投诉文书齐全,写明投诉人信息、侵权事实、诉求,能够初步证明用工关系。
二、不予受理情形(应当引导仲裁或诉讼)
1. 争议应当走劳动仲裁程序;
2. 已经申请调解、劳动仲裁;
3. 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直接判定;
5. 超过2年查处期限;
6. 属于民事欠款、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三、投诉需提交基础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用人单位工商信息;
3. 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牌、聊天记录;
4. 工资拖欠、未缴社保等侵权相关凭证;
5. 书面投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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